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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行)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施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方案〉细则(试行)通知》(辽康复办[2006]2号)和《大连市进一步加强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大残联发[2005]28号)的精神,切实加强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工作,规范服药救助程序,特制定本细则。 一、建立社会化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网络 加强和完善市及各区市县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市及区市县残康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技术指导网络 1、市及各区市县要分别指定一所精神卫生机构或综合医院的精神科作为技术指导机构,并依托指定医院成立技术指导组,专门负责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的技术指导和基层精防医生及精防康复技术人员的培训。 市及区市县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机构如下: 市级:市七院、解放军第215医院、国礼医院 瓦房店市:瓦房店市四院 普兰店市:普兰店市南山医院 庄河市:庄河市三院 旅顺口区:解放军215医院 金州区:金州区南山医院 市内四区及长海县、开发区:市七院、国礼医院 2、街道(乡镇)、居(村)民组及千人以上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精防康复技术人员。定期对辖区内的精神病患者进行随访,指导精神病人家属对精神病患者实行监护、管理。 (三)防治康复系统 按照基层社区康复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机构的资源作用。形成以专科精神病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为龙头,以街道(乡镇)卫生中心和防保站、社区(村)卫生点(康复站)、单位医务室为骨干,家庭病床、监护小组为基础的防治康复系统。 二、人员培训 (一)培训原则。逐级培训,由市和区市县进行。 (二)组织实施。由市和区市县残联协调本地卫生等部门负责。 1、市残康办每年组织精防管理、技术人员骨干培训班。 2、区市县参加省、市级培训的管理、技术人员按要求对本地从事精防康复的工作人员、监护小组成员以及精神病人家属进行二级培训。二级培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分片组织。 (三)培训要求 1、2006年上半年完成市、区市县两级培训工作。 2、建立规范的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人员名册、授课记录、培训总结和结业考试试卷。 3、市、区市县对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作为从事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上岗证。 三、调查摸底 (一)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组织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特别是人口变动较大的区市县,精神病检出率不低于覆盖总人口的6‰。完善精神病患者全国统一使用的档案表卡。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单独建档,填写救助卡,录入数据库,形成精神病患者随发生随检出的自然运行机制。 (二)时间进度 1、2006年6月底完成精神病患者底数复查和患者变更登记工作。 2、调查摸底和免费服药同步进行,边摸底调查边服药,2006年3~4月份保证今年新增救助的贫困患者服上免费药。 四、免费服药 (一)药厂、药品、药价 由省康复办确定抗精神病药品生产厂家、药品种类和出厂价格,并视每年市场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1、药厂。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有国家认证资质,国家正式批号的生产厂家或医药公司:江苏徐州恩华药业集团、山东齐鲁制药有限公司、辽宁新卫医药有限公司。 2、药品。主要包括:氯丙嗪、奋乃静、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五氟利多、氟奋乃静癸酸酯针剂、阿密替林、氯丙咪嗪、碳酸锂、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坦、心得安、果导等16种。 3、药价。(药品出厂价格另文通知)。 (二)确定定点医院 市及区市县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机构为本地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定点医院。 (三)确定免费服药患者 按照《大连市特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救助办法》(大残康办发[2005]6号)第三条救助对象和第六条工作流程中的规定,确定免费服药受助患者,进行审批。 (四)签订相关协议 市和区市县残康办与供药厂家、定点医院分别签订用药及工作协议。与厂家签订协议不得明确供、购药合作期限,购、供药工作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进行调整。 (五)购药 1、市和区市县残康办必须验证供药方合格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出厂检验报告、药品批件、GPM证书)。药品厂家主动提供、定点医院重点查验上述材料后方可购药。 2、定点医院根据本地区救助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所需药品情况,在省、市残康办提供的免费服药药品范围内和省确定的药品价格,向同级残康办列出购药清单,经市或区市县残康办审核同意后(区市县残康办审核后需向市残康办报告备案)从指定的厂家购药。 3、一般情况不在省提供的厂家之外购置免费救助药品,如确需在省提供药厂以外的厂家购药。需经市药监部门验证药厂有关情况,保证厂家正规、药品具有国家正式批号。所购药品价格不得高于省提供的药品价格。 4、定点医院在受助患者服药半个月无异常后,与药品厂家结算经费。 (六)病情诊断、发放药品 1、定点医院对市和区市县残康办提出的享受免费服药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病情诊断,并与患者家属签订服药责任书,明确相关具体事宜,确保受助患者服药安全、有效。 2、定点医院凭受助患者手中的《大连市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核对残联提供的救助名单;为每位受助患者建立带有“大连市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字样的专用病历;按省提供的药品种类和价格开具处方、划价(按计算公式)、登记(门诊记录本和患者救助卡)后取药。 3、定点医院应定期、定点、主动下到社区或乡村为贫困精神病患者送医送药。 (七)费用结算、定点医院工作补贴 各区市县残康办根据定点医院购药清单和受助患者开药处方复印件,每半年与定点医院结算一次。每名患者每年救助标准360元(含15%的医院工作补贴),计算公式为:360元=[药品单价(省定价格)×开药数量]+[药品单价(省定价格)×开药数量×15%]。 处方划价时,价格按省定药价加15%的医院工作补贴计算。 (八)登记汇总上报 1、区市县残康办根据将本地免费服药救助任务指标(附后)和贫困精神病患者实际情况,及时增加、更换和调整受助对象。并将免费服药人员汇总登记表和审批表,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残康办。 2、填报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数据库。享受免费服药的贫困精神病患者填报《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数据库》(使用彩票公益数据库)。 3、免费服药情况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各区市县向市残康办报告,25日前市向省残康办报告。 4、汇总贫困精神病患者年度免费服药情况和数据库向有关单位呈报。 (九)跟踪检查 市残康办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免费服药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协调药品厂家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回访;会同财政部门对免费服药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确保经费全部用于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 (十)经费保障 1、省服药经费按比例重点保障贫困精神病患者较多的地区,按每人每年标准300元拨付;各区市县每人每年匹配60元。 2、市服药救助经费按分配给各区市县任务指标数和结合实际救助数,按每人每年360元标准的50%拨付。市本级与各区市县按1:1比例匹配贫困精神病免费服药救助经费。 3、没有匹配或匹配不足的区市县,下一年度市级经费将适当减拨。省、市拨服药经费实施年度结算,当年有结余的,次年拨经费同额度冲减。 4、省、市拨付服药经费要全部用于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不得用于筛查工作经费和发生其它支出。擅自挪用、占用服药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细则由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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