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10年3月16日 星期二

   您现在地位置:

首页
> 地方政策法规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大财社字[2000]235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大连市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大连市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年十月三十日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残联教就字[1999]16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扶助的原则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标准的残疾人,通过扶助资金从事有助于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
    2、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具备一定的个体经营能力,有合适的项目,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通过扶助资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3、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原则上每人不超过3000元,使用期限为一至二年。
    4、大连市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采取无偿扶持方式,到期返还本金,切实做到"借款慎重、回收及时、沉淀追查"。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扶助对象
    持有本地户口和残疾人证,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强烈的脱贫和就业的愿望,并通过扶助可以摆脱贫困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能够返还扶助资金的残疾人。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的来源
    按上年度本地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15%作为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由区、市、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管理。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经同级残联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并制定具体的借(还)款办法,填写"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借款协议书"、"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借款借据"、"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借款还款薄"后,方可办理相应的借款手续。
    2、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申请扶助资金,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或材料:⑴公民身份证;⑵户口薄;⑶营业执照;⑷残疾人证;⑸下岗、失业证明;⑹返还扶助资金的还款计划;⑺居民委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情况证明;⑻担保人有效证明。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应在本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在银行专户下单独设帐管理,并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2、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上借款条件,并在第一季度内一次完成借款。
    3、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使用期为一至二年,严禁经营非生产性和非盈利性项目。
    4、资金使用到期后,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回收,如果继续使用,必须回收后重新办理借款手续,以防沉淀。
    5、每次借款必须由担保人进行担保,到期不能还款的,由担保人负责归还全部借款。
    第七条   几点要求
    1、切实重视,各区、市、县结合本通知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设立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完善管理体制。
    2、认真做好残疾人扶助资金扶助对象的调查摸底、项目落实、帮扶措施等工作。对于从事种养业的,应以提供种苗等实物为主的形式进行扶持;对于从事个体就业的,则应帮助其落实经营场所、配置有关生产资料等形式进行扶持,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扶助资金、数额。
    3、增强资金防范风险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残疾人扶助资金正常运转和安全回收。
    4、严格残疾人就业扶助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将适时对各区、市、县扶助资金使用情况、扶助效果及回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章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版权所有:Copyright@2007 大连市甘井子区残疾人联合会
技术支持:大连市甘井子区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