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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大连市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残联、财政局:
  现将《大连市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

  为激励残疾人自强不息、奋发进取精神,保障家庭贫困的残疾人有受教育的权力,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国残联《关于开展资助贫困残疾大学生工作的意见》(残联厅函[2003]30号)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和奖励对象
  1、 资助接受义务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中等教育和普通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2、 奖励考取普通高等院校(含特教学院)以上的残疾学生。
  二、资助和奖励条件
  1、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
  ⑴大连市常住户口和本市生源;
  ⑵本人或父母一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特困待遇的残疾人家庭。
  2、奖励对象必须同时具备:
  ⑴大连市常住户口和本市生源;
  ⑵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⑶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学生。
  三、资助和奖励标准
  1、资助各类贫困残疾学生的标准是:
  ⑴义务教育生,每人每年300元。
  ⑵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中等教育生,每人每年500元。
  ⑶大学专科以上院校生,每人每年1000元。
  2、对考取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实行一次性奖励,标准是:
  ⑴大学专科院校生2000元;
  ⑵大学本科以上院校生3000元。(注:资助与奖励不兼得)
  四、资助和奖励的审批程序
  1、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需在每学年开学前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残疾人证(或父母一方)、学生证、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和大学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残联填写《大连市资助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申请表》(一式四份)。
  2、符合奖励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残疾人证、大学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残联填写《大连市资助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申请表》(一式四份)。
  3、各区市县残联对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和奖励残疾人大学生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对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后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立会审批后,将《大连市资助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申请表》返给有关区市县残联实施。
  五、资助和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 资助及奖励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市及区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别承担。
  2、 市与区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已审批的资助和奖励残疾学生资金,按规定承担比例及时下拨,各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足额发放到人。
  3、 资助和奖励残疾学生资金,必须由本人或其家长签字领取,不得由其他人代领。
  4、 凡中途退学的残疾学生,已资助或奖励资金应尽量追回,并停止下年资助。
  5、资助和奖励残疾学生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管理,每年暑假和年末逐级上报落实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
  五、本办法由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04年8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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