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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残康办发〔2005〕1号
关于大连市2005年及“十一五”贫困 白内障复明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残联、白内障复明手术医院: 为做好我市的白内障复明工作,建立贫困白内障复明工作长效机制,确保贫困白内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复明手术,依据《大连市实施辽宁省白内障无障碍标准方案》简称《标准方案》(大残联发[2005]2号),特制定大连市2005年及“十一五”贫困白内障复明工作实施办法。 一、建立组织 各区市县要根据《标准方案》的要求,建立“白内障无障碍”工作领导小组,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行为,保证组织落实和复明手术配套经费足额到位。 二、加强宣传 要加大防盲治盲工作宣传力度,普及白内障科普知识,努力提高广大眼病患者爱眼护眼保健意识。各级残联应与复明定点医院、新闻媒体、乡镇(街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社区(村)康复员、残协委员包片宣传和组织作用,把党和政府温暖送给每个贫困白内障患者家庭。 三、病员组织 社区(村、居)康复员和残协委员是“视觉”第一发现者和责任人,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对本辖区内的白内障患者做到随发生—随发现—随报告—随登记,对疑似白内障患者可先由社区(村)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师初筛,也可由定点医院的医师筛查确定,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组织到定点医院筛查、手术。 四、免费手术对象 享受大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简称低保)和重点优抚对象的白内障患者,经审批后,可享受免费复明手术; 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审批程序 (一)免费手术工作程序 1、凡为低保和重点优抚对象的白内障患者,凭低保证和重点优抚对象相关证的复印件(必须有照片和证件编号),到各区市县残联请领《大连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两份,由社区(村)委会、乡镇(街道)逐项填写《审批表》的项目并签属意见、盖章,区市县残联审核。 2、贫困白内障患者的《审批表》经区市县审核后(一份区市县残联留存),持另一份《审批表》到定点医院进行术前检查,定点医院要安排好贫困患者免费术前常规检查,确定手术适应症和手术时间,所需人工晶体D号可在《审批表》相应栏内注明。 3、区市县残联将两份《审批表》统一报市残康办审批(根据需手术的人数,可1个月或2~3个月审批一次)。 4、市残康办依据《审批表》和相关证明复印件及定点医院确定的手术时间和所需人工晶体D号,填写的《大连市贫困白内障免费手术通知书》(简称《免费手术通知书》)和配发相应的人工晶体、卫材等。 5、各定点医院在接到市残康办的《免费手术通知书》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免费手术,并认真填写《免费手术通知书》上所要求填写的项目,手术后患者要在《免费手术通知书》签字,定点医院以患者术后签字的《免费手术通知书》,定期与市残联进行经费结算。 (二)优惠手术工作程序 根据《标准方案》的规定:无完全自费能力的低收入家庭的白内障患者,凭区市县残联证明(证明材料要有乡镇街道低收入情况说明和公章),经市残康办核准后,介绍到指定的定点医院手术,享受医院的手术优惠。 (三)公费、自费手术工作程序 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和有自费能力的白内障患者应自行到医院检查,并进行复明手术。各级残疾人工作者和医务工作者都有义务进行白内障复明知识的宣传普及,指导帮助所有的白内障患者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明手术。 六、术后回访 各级残联组织、残协组织要按《标准方案》的要求,进行术后患者回访,并填写《大连市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回访登记表》。社区 (居)村回访率要达到100%,乡镇街道回访率应达90%以上,区市县残联回访抽查到本辖区所有的村和社区,重点患者要及时回访,市残康办回访抽查到每个乡镇、街道,重点患者重点回访。 回访重点内容:术后效果、意见,手术人员、时间、医院确认,家庭贫困情况等。 七、经费匹配、使用与管理 1、大连市贫困白内障复明救助资金,按每年的实际发生额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按8:2比例承担。实际发生额包括白内障手术费和人工晶体、卫材等费用。 2、各区市县残联应在每年底依据贫困白内障患者比率,向本区市县财政报经费预算,年底按照贫困患者手术的实际发生额进行决算。超出部分下年度财政补充,节余部分滚动到下一年度使用。 3、在市内定点医院手术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单例手术费标准为800元+160元(人工晶体及卫材费用)合计960元; 4、在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金州区、旅顺口区定点医院手术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单例手术费标准600元+160元(人工晶体及卫材费用)合计760元。 5、在市内定点医院手术的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费由市残联依据定点医院的有术后患者签字的《免费手术通知书》按每例800元与医院结算;在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金州区、旅顺口区的患者,手术费由当地残联,依据定点医院提供的有术后患者签字的《免费手术通知书》,按每例600元与当地医院结算。 6、手术费包括:术前必要的眼科检查和常规检查;术中用药;术后常规用药和复查;床位费、护理费等。 7、市财政局和市残联对资金使用情况、审批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检查,市残联向市财政局实行资金使用随报制度。 8、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贫困白内障复明救助资金。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八、有关注意事项 1、《大连市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区市县残联存档(备区市县财政审查),一份由市残康办存档(备市财政审查)。 2、必须如实完整地填写《审批表》,不得空项;“村、社区(居委会)意见”栏和“乡镇、街道意见”栏必须由患者所在村、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其它代章无效)。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患者要附有低保证复印件(必须有照片和编号),重点优抚对象的患者要附有相关优抚证件的复印件(必须有照片和证件编号)。 4、患者(家属)手术后要在《免费手术通知书》中“术后患者签字栏”内签字;再经由手术定点医院填写完整后,与残联进行手术费用结算。 5、如复明手术出现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等,按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6、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使用人工晶体和卫材的原则,继续《关于大连市各白内障复明定点医院在扶贫手术中统一使用残联提供的人工晶体和卫材的通知》(大残康办发[2004]5号)要求执行。 7、区市县定点医院如遇有疑难贫困白内障手术病例,当地做不了的,可与市残康办联系,可在市内定点医院手术。 附件:1、《大连市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审批表》 2、《大连市贫困白内障免费手术通知书》 3、《大连市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回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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