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您现在地位置:

首页
> 基层残联
村(居)委会残疾人协会(小组)

  中国残联章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小组”。村(居)委会残疾人协会(小组)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由辖区内残疾人骨干任主席(组长)、副主席(副组长),由一名热心残疾人事业的残疾人任联络员,协助开展工作。
  村(居)委会残疾人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1)详细掌握残疾人基础情况,建档立卡,密切联系残疾人。
(2)制定并落实残疾人优惠措施,组织残疾人参加各项活动。
(3)帮助残疾人解决生活、康复、就业、教育等问题,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残联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4)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动员、协调本辖区的党员、干部、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5)引导残疾人自尊、自强、自信、自立,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为社会做贡献。

 
 
版权所有:Copyright@2007 大连市甘井子区残疾人联合会
技术支持:大连市甘井子区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