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职责范围 1、掌握全区残疾人劳动力资源情况,对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 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及失业残疾人的建档设卡; 2、组织失业残疾人到劳动教育、各级残联及社会举办的各类职业机构进行培训; 3、掌握全区招工用人情况,参与残疾人专项招工指标的管理与分配; 4、向全市用工单位推荐符合条件残疾人的就业安置; 5、组织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6、统计全区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比例; 7、收缴及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开展扶贫解困工作,资助贫困残疾人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 9、规范管理政策扶持盲人按摩。 二、政策法规 分散安排残疾人和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4《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 5《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6、关于《印发〈大连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1993]36号); 7、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 8、关于《发布〈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综字[1995]69号); 9、转发区残联、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企事业单位依法实行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缴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的报告》的通知(甘政发〔1996〕25号); 10、转发区残联《关于在区属国家机关、团体、学校中依法实行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缴就业保障金的报告》的通知(甘政办发〔1998〕26号); 11、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井子区社区残疾人保障扶助细则》的通知。(甘政发〔2001〕91号)。 三、工作程序 (一)免减交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许可程序 依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和区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 (二)行政收费 1、各单位应于每年四月末将在职职工总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报区残 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2、各单位按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具备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每少安排一人,按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 3、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 4、各单位接到通知单后,须于当年十月底前,将保障金通过银行委托收款方式汇入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专设银行帐户,或直接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交款。 (三)行政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保障金的,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金额5‰的滞纳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 (四)行政决定 对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发生争议时,按以下程序执行。 1、当事人提出申请; 2、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 3、对争议案件受理登记; 4、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5、根据事实,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五)行政监督检查 1、依法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 2、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3、对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对拒交或逾期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 、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五、公示的载体,区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以区残联以网站为主,执法机构以规范性文件和图版的形式为主。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示。 六、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流程、执法权限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及时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