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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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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管理 1、政府重视,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 2、制定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扶助贫困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3、在区市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成立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与残康办合并办公),负责制定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督导检查工作。 4、乡镇、街道设专人分管残疾人康复工作,负责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指导社区、村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5、社区、居(村)委会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1名,会同社区居(村)卫生服务机构调查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向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和转介服务,协调组织社区内有关的机构、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相应的支持。 二、技术指导中心 6、各区市县成立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发挥技术示范、人员培训、基层指导、知识普及、咨询转介等作用。 7、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普遍设置康复室,重点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 三、康复站(点、室) 8、以社区(居)村委会为单位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点、室)。 9、要求:乡镇街道、社区(居)村领导重视,有必要的经费投入;康复协调员和康复员有较强的责任心,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强,能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 10、在领导重视程度高、专业人员素质强、社会经济发展较好、残疾人相对集中、有足够的用房面积、能满足辖区内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与服务需求,并具有向周围村屯进行辐射服务能力的社区(居)村建立初级规模的康复站。 [初级康复站标准] ⑴使用面积在40M2以上; ⑵必要的康复训练器械不少于16件,自制简易康复训练器具和辅助用具不少于20件,便于社区(居)村使用或家庭租借; ⑶必要的康复普及读物100本以上,康复宣传折页10种以上; ⑷经过培训的卫生专业人员和社区、村康复协调员参与管理、服务和指导训练; ⑸月平均康复训练与服务能力达到100人次以上; ⑹各项规章制度,组织领导,技术指导,训练计划,档案齐全并及时、准确、认真填写。 11、在残疾人相对较少、或较为偏避、或暂时还不具备建立初级康复站的社区(村),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室)、防保站等为主建立康复点(室),配备(自制)简易的康复训练器具,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扩大康复服务覆盖面。 四、服务内容 12、残疾筛查、诊断。社区康复协调员会同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康复员)入户进行残疾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社区(居)村内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13、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社区(居)村康复协调员,由社区(居)村委会指定专人,为社区(居)村内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做好登记、统计和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14、康复治疗、训练。社区(居)村卫生服务机构依据筛查、诊断结果,对需要进行康复和医学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者进行早期筛查、诊断并转介;对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指导精神病患者合理用药。社区(居)村康复协调员负责在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和上级康复机构指导下,组织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开展工疗、娱疗和其它康复活动;指导聋儿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组织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 15、康复知识普及: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组织卫生、教育、心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内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康复普及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16、转介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社区内复杂疑难的患者转介到上级医疗机构或专门康复机构。社区康复协调员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要,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效的转介服务。 五、人员培训 17、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制度,评估培训效果,社区康复协调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小于30学时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18、基层康复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区市县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承担。培训内容包括: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康复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原则、工作内容、管理方法、工作流程、残疾与康复基本知识等,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9、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由区市县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分别承担。培训内容包括:康复需求调查、残疾评定、训练计划的制定、实用康复训练技术、训练效果评估及训练器具应用等,培训每年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经费投入 20、各区市县按辖区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30元安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并逐年递增,到2010年达到1.00元)。用于贫困残疾人救助、康复需求调查、建档立卡、人员培训、组织宣传、协调实施、社区(村)康复站(点、室)建设及社区康复员、康复协调员工作补贴。 21、农村社区康复站建设经费主要由区市县和乡镇两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中:每站区市县和乡镇分别承担0.5万元,市级财政补助2万元。 区市县承担的0.5万元,用于自制康复训练器械经费。乡镇承担的0.5万元,用于康复站用房的改造和装修经费。市级补助的2万元,主要包括康复训练器械1.5万元,康复档案、办公设备、文件柜、制度规章、康复训练挂图、康复员培训等0.5万元,康复器械及设备等通过市级政府采购统一购置并配发到各康复站。 七、质量控制 22、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单位,康复室设置率达到80%;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率达到80%,培训合格率达到95%。 23、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60%。 24、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达到90%。 25、残疾人及其亲友对康复服务满意不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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