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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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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残疾人工作是伴随着城市社区建设新开辟的工作领域,是城市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紧紧抓住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按照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提出的“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服务”的要求,积极推进社区残疾人工作,建立社区残疾人组织,努力为广大残疾人服务,相当多的残疾人已从中受益。但是,随着我市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撤并过程中,残疾人组织组成人员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残疾人在社区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推动我市社区残疾人工作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邓朴方主席“三个活跃”的要求,以服务于广大残疾人为目的,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健全社区残疾人工作组织网络,为实现我市残疾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 进一步完善社区残疾人协会组织 社区残疾人协会(以下简称社区残协)是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的组织保障。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将社区残协的建立纳入社区组织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不断完善社区残疾人组织。 1、社区残协设主席、副主席、委员。主席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副主席、委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的社会福利工作委员会主任或优秀残疾人担任。社区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有条件的社区可直接选举。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同时,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在社区残协中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社区内的残疾人工作。 2、社区残协在街道残联指导下,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社区内所有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建档立卡;密切联系残疾人,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做好有关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无障碍、志愿者助残、文化生活等工作;组织残疾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参与社区建设;开展残疾人自我教育,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 3、社区残协要积极向社区议事协调机构推荐残疾人代表,使之参与行使民主协商议事、民主监督社区工作的职能。 4、在规划社区基础设施时,要有社区残协办公和残疾人活动场所。办公和活动场所应配置由市残联统一制作的标牌(××区××街道××社区残疾人协会、社区残疾人活动室)。 三、全面开展配备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工作 社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和残疾人骨干队伍的建立是活跃社区残疾人协会,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前提。选聘残疾人作为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不仅能充实社区残协的工作力量,而且能够为残疾人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同时也能进一步实现残疾人在社区的弹性就业。为此,全市每个社区残协中要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以下简称专职委员),负责所在社区的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实行选聘制度,选聘的专职委员与社区正式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专职委员选配实行公开招聘,按照公开条件、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公示结果的方法进行,择优录取。 2、坚持就地、就近原则。以社区为单位,残疾人本人须参加所居住社区的招聘,确因特殊原因在本社区选配不上来的,可在街道内调整。社区内残疾人人数少于20人的,可与最相近邻的社区合并配备专职委员,选配的专职委员负责合并社区的残疾人相关工作。 3、坚持先行试点,逐步铺开原则。先城市社区,后延伸至乡镇。积极稳妥地选配专职委员,做到成熟一个,落实一个。 (二)实施步骤 1、2004年9月-12月,做好市内四区专职委员的配备工作。 2、2005年6月,完成其他区市县专职委员的配备工作。 (三)专职委员基本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残疾人可聘其为专职委员: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工作认真,在残疾人中有较高威信。 2、热爱残疾人工作,有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愿望和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年龄在50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劳动能力、适应社区残疾人工作的肢体、低视力和经语训后可进行正常交流的残疾人。 (四)专职委员工作职责 1、密切联系社区内各类残疾人,准确掌握残疾人基本状况及需求,代表利益,反映呼声,维护合法权益。 2、向残疾人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残疾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倡导“自信、自尊、自强、自立”精神,团结、教育、带领残疾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生活。 3、配合社区居委会和残协做好有关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4、组织残疾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残疾人的文化生活。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5、以“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节日为契机,大力倡导扶残助残良好社会风尚,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广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6、按时完成上级残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经费标准、来源及管理 1、专职委员每人每月工作补贴为350元。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每人每月工作补贴为260元。 2、每年给予配备专职委员的社区工作经费500元。 3、所需经费由市、区(市县)两级按7:3的比例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4、市级承担的经费,由市残联核拨各区(市、县)残联,各区(市、县)残联将两级承担的经费拨付街道办事处,由各街道及时发放至社区。 5、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名单由各街道编制报区残联,区残联汇总后分别报市残联和区财政局,经市残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6、此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各街道办事处要设专帐核算,以备检查。 (六)组织管理 1、专职委员配备工作由各区市县残联负责组织实施,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2、专职委员在区(市县)、街道残联的指导下,在社区居委会和残协的领导下开展社区残疾人工作。 3、社区对所设的专职委员要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做到“四有”:即有办公场所、有办公桌椅、有文件柜、有工作记录薄或电脑。 4、专职委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对选聘的专职委员由区市县残联集中培训,掌握相应的残疾人工作知识后方可上岗。每年区市县残联对在岗专职委员进行1-2期综合素质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5、专职委员要按时参加区(市县)、街道残联组织的业务培训及工作例会,及时汇报工作情况,认真履行好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 6、由街道残联负责组织与所聘用的专职委员签订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聘制。每年年中和年末街道残联和社区负责对专职委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七)总结表彰 市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专职委员的配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于适当时机予以总结表彰。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专职委员的评选和表彰。 (八)其他 农村专职委员的配备工作,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组织实施。 本方案自2004年9月开始实施,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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